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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水底度收费太霸道

2001-04-1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去年3月,四川省沐川县消费者协会收到一份县物资局用户的集体投诉书,反映县供排水公司规定每月按水表口径大小向用户收取底度费,收费时超过底度按实际用量收,不足底度时按底度收,仅去年一至二月就多收了他们近200吨水。乐山市工商局据此进行了调查,并于去年5月12日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县供排水公司竟将工商局告上法庭,他们拿出国家计委、建设部和乐山市建委的相关文件,其中后者就明确规定了实行底度收费的办法,说明这是对供水管网室外15%漏失率的一种补偿,因而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。

乐山市工商局则认为,这些文件的规定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,应执行现行法律;该供排水公司的行为是垄断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现行乐山居民的用水价已包含了水损,再收底度费显然属于重复收费。但一审工商局竟败诉。

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指出,供水企业搞底度收费是明显的违规行为,国家计委与建设部的文件并未要求企业搞底度收费。

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盛杰民教授认为,沐川自来水公司的行为,违反了《消法》公平交易原则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自愿原则,以及《价格法》按实际用量收费的基本精神。因此,“工商局的查处是正确的”。

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01.4.6-7刘铭 蒋和葆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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